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防止因无证设计造成工程事故,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防雷减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单位,己批准注册的防雷专业工程公司,需申请的其它有关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设计,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设计,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第二章 等级分类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 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内界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设计、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项目设计;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设计项目有: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钱电视,家用电器,其它小型防雷项目。

  第六条 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内界定为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设计,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项日的设计;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设计的项目外,还可承担的设计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防火、防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小型程控电话,中、小型计算机网络,其它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内界定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防直击雷设计、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项目的设计;

  (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设计的项目外,还可承担的设计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其它大型防雷工程。


第三章 申请评审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必须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高、中级技术人员。

1.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
2. 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两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
3. 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必须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五名以上及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必须具备固定的设计场所和相应的设计设备;

  (四)必须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规范、标准化资料;
  (五)必须有符合规范的资料档案库(室)和档案保险柜(箱);

  (六)必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1.安全、保密制度;
2.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3.资料交、接制度;
4.资料档案库(室)管理制度;
5.资料档案库(室)安全制度;
6.设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7.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填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申请表》;

  (四)近二年来所承担防雷工程项目和竣工后运行情况证明。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质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评审。
  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防雷减灾主管部门报来的初审材料后,组织进行资质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退回原送审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由发证单位负责年审。

  第十五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有效期内申请升级,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单位,一般不得申请甲级资质。

  第十七条 年审不合格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重大雷击事故的设计单位,发证机关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工程设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白涂改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负责评审、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8日起实施。